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一案
张某以做还贷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公众高息借款。王某除了自己向张某出借资金外,还介绍其他人到张某处出借资金。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王某曾有如下行为:第一,虚构认识目前在做还贷生意的杭州某银行行长,使被害人A相信并通过王某或直接向张某出借资金;第二,在无法按时付息时,编造了银行还贷生意有人抢以及生意被卡等理由,使被害人A相信并继续出借资金。据此,公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对其进行提起公诉。
在阅卷和会见后,钱龙明律师认为公诉机关对王某涉嫌诈骗罪的指控存在问题,在庭审中提出了三点辩护意见:第一,王某并无虚构的故意;第二,王某无掩盖犯罪行为的事实;第三,王某未非法占有被害人A的资金。最后,法院采纳了钱龙明律师的意见,认定王某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罪。